作者ntnusleep (蟲蟲蟲)
標題[新聞] 自由廣場》新光金併購案/股東們的最佳利
時間2024-09-03 21:23:51
原文標題:
自由廣場》新光金併購案/股東們的最佳利益
原文連結:
https://talk.ltn.com.tw/article/paper/1664892
發布時間:2024/09/02 05:30
記者署名:無
何曜琛 (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)
原文內容:
新光金併購案,有台新金提出換股合併案,及中信金的公開收購案,兩家以不同的方式併
購新光金,不只國內企業併購案首見,同時也是國際併購實務上極少見的教科書級案例。
許多專家、媒體,已從不同角度、法令分析各種劇本與可能,資本市場本質就是「競爭與
選擇」的過程,此兩案並陳,對新光金股東來說才是最佳利益。
#國際併購學理與實務 合意併購優先並不存在
以國際併購實務來看,縱使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已同意公司出售後,只要有新的公開收購案
例提出時,董事會皆會再重新評估最有利全體股東的案例,否則將面臨來自股東的訴訟風
險。
舉例說,在二○一○年戴爾與董事會談定收購儲存裝置業者3PAR,其後惠普提出非合意公
開要約給更好的價格,之後兩邊互相加價,董事會後來認定惠普的提議比戴爾更好並改變
推薦。後來公司賣給惠普。
總的來說,在美國董事會需要證明為什麼自己推薦的提議是最優解,在許多情況下,董事
會就算簽了約,也有責任終止合約改變推薦,才能忠於自己的忠實義務。
從國際併購的學理與實務來看,「合意併購優先」的概念並不存在。就現行實務來看,任
何公司提出換股合併,或者公開收購,只要依照法令公告相關事項,保障投資人在資訊獲
得上的公平與透明,看不出任何影響金融市場秩序的可能。
同時,在多家提出併購競爭時,才最能顧及股東權益。再以戴爾與惠普同時求親3PAR的例
子來看,戴爾一開始出價十一.三億美元,後來惠普出價十五億美元,比戴爾價格高出卅
三%。雖然3PAR已與戴爾董事會簽約,但最後仍決議將公司賣給惠普。
從美國實務看新光金案例,中信金公開收購亦高於台新金的換股比例卅%,有了兩家競爭
,台新金總經理林維俊才在法說會表示,台新金考慮調整換股比例。顯見市場公開競爭,
才能提供新光金全體股東好的條件與選擇。
新光金合併案資訊公開已一週,股價穩定維持在每股十三元,已形成新光金股東間的共識
。
金控業長久以來在金管會的高度監理之下,能夠申請併購的業者皆經金管會嚴格審核,且
提出完整的計畫及縝密的審核,不會有劣幣出線或惡性競爭的可能。
如果金融監理不同意中信金的公開收購,將會打破這個「共識」,讓市場認為新光金只能
往低價的台新金換股案發展,勢必會造成股價大跌,將會造成新光金股東的損害,造成金
融市場秩序大混亂,產生新光金大小股東求償訴訟與抗議。
#公開收購案若遭否決 只剩一家會造成金融秩序混亂
以公開收購的程序來說,中信金透過具競爭性的收購價,由新光金全體股東參與應賣程序
,就是全體股東的公開投票、直接民主。新光金小股東可以選的不僅是應賣價格,還有企
業經營績效好壞。
當中信金以公開收購到五十一%的新光金股權,受到過半數股東的認同,才會去推動併購
,這才是全體股東的「合意併購」。
金融監理機關在維持金融市場秩序的考量,同時在維護全體股東權益的考量下,政府不應
過度干預,兩案並陳,由新光金全體股東決定,符合市場機制,不管結果為何,全體股東
也無話可說。
如果不准價格及條件較好的公開收購,新光金股東會受股價下跌的損失,政府將面對新光
金大小股東後續訴訟、抗議不斷。政府不得不慎重考慮,以維護真正符合社會大眾利益的
金融市場秩序,及保護股東權益。
心得/評論:
國際併購學理與實務 合意併購優先並不存在
公開收購案若遭否決 會造成金融秩序混亂
但是厚
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先前的名言:嫁入聘金較高的夫家,就一定會幸福嗎?
聽到這個,你還相信依法行政嗎? 新光的小股東們會不擔心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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